會章
1 名稱
1.1 本團體的名稱為“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Landscape Architects 香港園境師學會”。 下文 簡稱為“本學會”。
2 宗旨
2.1 促進園境學的一般發展,並促進各界人士獲取與園境學有關的各類藝術及科學的知識;
2.2 提高香港園境學及學會會員所提供的專業園境服務的水平;
2.3 確保園境師專業成員行事持正、維持園境師專業的地位,以及遏止業內的不名譽行為及 做法;
2.4 向公眾及政府反映園境師專業的觀點;
2.5 運用學會會員的集體專業知識向政府及建築業提供意見;
2.6 鼓勵對園境學的研習,並按學會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件頒發獎項及獎學金;
2.7 舉辦考試和採取其他所需措施,以確定有關人士是否具備資格可獲學會給予專業認可;
2.8 促進關於園境學各方面及與園境專業有關連的事宜的資訊和觀念的交流;
2.9 鼓勵與培養學會會員間以及與其他專業團體及其成員的友好合作精神;
2.10 推廣、支持及保障香港園境師的角色、地位及利益;
2.11 維持和促進園境師專業對公眾的裨益及
2.12 辦理一切其他為達致上述宗旨而附帶引起的事情或對此有助的事情。
3 會員登記冊
3.1 會員登記冊應當記載資深會員、專業會員、準會員、畢業生會員、附屬會員、學生會員、 名譽會員和退休會員。使用會員類別作為應當遵循細則的描述。
3.2 申請
本學會的會籍或附屬關係的候選人應當向本學會的秘書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請表格,以供登 記委員會考慮。該申請表格應當附隨第一年的應繳費用及任何其他需要繳納的費用。
3.3 登記委員會
(i) 登記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名專業會員或資深會員組成,並應通過適當的調查決定任何提 名加入本學會會員登記冊項下任何類別的候選人的品格、學歷、經驗、執業方式和目前的 專業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ii) 登記委員會應當調查其收到的任何申請並決定候選人是否符合本會章和細則的規定,並 向理事會作出建議,以批准有關申請或作出其他適合的行動。
3.4 專業會員應當為能力、成就、目標和特性被判斷為可以有助促進本學會的宗旨的園境師, 並且畢業於由登記委員會認可的園境建築課程和/或已取得類似的獲認可的專業資格。專業 會員應當擁有細則中指明的畢業後必需的從業經驗年資。專業會員應當就所有事項具有 全面的投票權。專業會員有資格被選任為本學會的領導人員並加入理事會。
3.5 資深會員應當是園境師並具備至少獲發資格後十五年的獲認可的專業園境經驗,並且被 選任為資深會員的園境師是作為對其於園境建築業突出貢獻的認可。資深會員應當與專業 會員具有同等的投票和被選任權。
3.6 準會員應當為已從一間由本學會認可的機構提供的園境課程畢業或已完成可被接納與前述 課程等同的教育和/或訓練的人士。準會員不具有投票權,但是可以根據第7.1(i)條委任 理事會和委員會。準會員有資格在香港完成一段時間的獲批准的實踐訓練後參加專業實踐 考試,該訓練的詳情已於專業實踐考試的准入要求中註明。
3.7 畢業生會員應當為已從一間已獲本學會認可但未經本學會認證的大學或大專院校獲得園境 建築學習的高級文憑或高等資格的人士。畢業生會員不具有投票權或獲委任加入理事會, 但具有資格獲委任加入委員會。畢業生會員不具有參加專業實踐考試的資格。
3.8 附屬會員:本學會可以批准從事與園境建築的專業執業有關的活動的人士作為附屬會員。 附屬會員根據本會章不應有資格取得其他類別的會籍,並且可以包括相關職業和行業的 人士、自然及社會科學有關人士和教育工作者。所有附屬會員的候選人必須由登記委員會 批准。附屬會員不具有投票權或獲委任加入理事會,但具有資格獲委任加入委員會。
3.9 學生會員應當為獲登記委員會批准得園境建築課程中正式報讀的人士。學生會員不具有 投票權或獲委任加入理事會,但具有資格獲委任加入委員會。
3.10 名譽會員應當為園境專業以外的但對於推進園境建築業作出了顯著表現的人士。名譽會員 不具有投票權或獲委任加入理事會,但具有資格獲委任加入委員會。
3.11 退休會員應當為已停止在園境建築業執業或任何其他專業協會的會籍中獲得或賦予任何 金錢利益的資深或專業會員。退休會員有資格就選任理事會成員和領導人員及在會員大會 上投票,其亦有資格按照第7.1(i)條獲委任加入理事會和委員會。
4 領導人員
4.1 本學會的領導人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和司庫組成。會長和副會長應當為本學會的專業 會員或資深會員。副會長的人數應當不多於兩名。
4.2 合適的時候,領導人員將從專業會員和資深會員中提名一名代表參加國際園境師聯盟的 會議。
4.3 所有領導人員每兩年須重選一次。
5 審計師和名譽法律顧問
5.1 本學會應當在會員大會上選任一名註冊會計師擔任審計師。其應當在其獲選任後的下一次 會員大會上退任,但其應有權接受重選。
5.2 本學會可以聘請一名或多名名譽法律顧問,名譽法律顧問應當由理事會委任。
6 會員大會
6.1 本學會的政策應當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決定。秘書應當在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不少於一個月 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事項發給本學會的會員。會議通知的偶然遺漏或任何會員未收到 會議通知並不會使程序無效。
6.2 本學會沒有欠交會費的專業會員或資深會員可以就會員大會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和投票。 沒有欠交會費的退休會員僅可以在選任理事會成員和領導人員的會員大會上發表意見和 投票。其他會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投票權。沒有欠交會費的十九名或佔通常居住在 香港的專業會員和資深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有投票權的會員(以較少者為準) 構成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6.3 週年會員大會應當於每年四月召開。會長和秘書應分別做出年度報告,司庫應當就未經審 計的資產負債表做出報告,並向會員傳閱。出席會議的有投票權的會員應批准委員會的 架構和委任下一年度的審計師。
6.4 領導人員應當在週年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如選任的會員未能出席會議, 其須提供一份書面的同意任命函才可以被委任為領導人員。
6.5 在緊急情況下,本學會的政策可以通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式決定。特別會員大會須由 秘書在收到一份已註明擬討論事項之詳情的書面申請後的十四天內召集,該書面申請須由 不少於五名的本學會內有投票權的會員簽署。該等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應當於會議召開前 至少七天前向每位會員發出。該會議通知上應註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事項。如秘書未能 在十四天內召開該等特別會員大會,本學會的任何五名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以召開。
6.6 會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應當對本學會的領導人員和委員會具有約束力。
7 管理
7.1 在兩個會員大會之間的時間,執行本會章項下的一般性政策和會員大會上做出的任何決定 的權力應授予給:
(i) 由本學會的領導人員、本學會的三名其他專業會員和/或資深會員和/或準會員和/或 退休會員組成的理事會,唯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需為專業會員和/或資深會員。理事會 應負責增選該等合資格的本學會專業會員和/或資深會員和/或準會員和/或退休會員以 有效執行其授予的職能。
(ii) 理事會應決定建立該等其他委員會。
7.2 所有委員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應當通過投票表決。如出現平票,有關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主席 的投票應作為決定票。
8 財務
8.1 財務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會費應當於每年五月一日前繳納。
8.2 本學會的資金應當僅用於滿足其常規的開支及本會章第2 條描述的目的和宗旨,而不應用 於其他用途。
8.3 所有會員的負債是有限的。本學會的所有負債應當由引致負債時有投票權的會員,或負債 引致前壹年內登記在冊的有投票權的會員承擔,並應當由該等會員按照其繳納的年度會費 的比例分擔,但每位有投票權的會員分擔的金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多於港幣十元 (HK$10.00)。
9 會章的修訂
9.1 對會章做出的任何修訂須經過出席本學會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不少 於三分之二的有投票權的會員的同意才生效。
10 細則
10.1 理事會應當根據本會章制定適合及必要的用於管理本學會的細則。對細則做出的任何修訂 須經過理事會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生效。
11 解散
11.1 (i)如經過會員大會批准,或如未能滿足法定人數,由理事會召集而做出的後續的書面公 投上支持的票數不少於投票會員人數的一半加一人,則本學會可以被解散,及其資產可以 被處置。
(ii)本學會解散時的資產處置應當在會員大會同樣解決。
2020 年4 月27 日最新修訂的會章
下載版本
細則
第一條: 入會
1.1 申請
1.1.1 任何類別的學會會員之候選人應以正式表格向學會的名譽秘書遞交申請。申請表應附有 第一年的會費和註册費,當適用時。
1.1.2 對於專業會員或準會員的會籍申請,應由學會的專業會員和/或資深會員,共兩名人士的 認可,其中一名應作爲提案人,並就候選人是否適合作爲學會會員提出書面聲明。另一名 認可人應爲附議者。每位認可人均應保證候選人的品格、執業方法、經驗和資歷符合會章 規定。
1.2 專業會員
專業會員必須完成至少兩年的園境建築工作經驗,其中一年必須在香港工作,並且通過 學會的專業實踐考試或經理事會認可並列在本細則第10 條中的國家級學會的專業會員 考試、或根據《園境師 註冊條例》(第516 章)成爲由香港園境師註册管理局認可的註冊 園境 師,而獲得的園境建築專業地位。
1.3 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應由專業會員、資深會員或名譽會員向理事會提名。理事會應對每項此類提名進 行審查,然後對被提名為名譽會員的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必須得到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 票表決通過。每個學會年度不得推選超過兩名名譽會員。
1.4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應至少具有十五年的專業經驗且當中在香港的專業經驗應不少於七年。資深會員 應當在香港的以下一個或多個領域作出了貢獻:園境研究工作、教育、出版和對學會的 服務。只有專業會員才可成為資深會員,而晉升為資深會員可經由理事會贊同資深會員 委員會向名譽秘書作出的推薦。
1.5 準會員
準會員應從認可的課程以及理事會批准的其它課程畢業,這些課程已在本細則第8 條中列 出。
1.6 畢業生會員
畢業生會員應從大學或大專院校獲得園境建築的高級文憑或高等教育,及其他經學會承認 但未經學會認可的課程畢業,這些課程已在本細則第9 條中列出。
1.7 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應正在就讀園境建築及其他經理事會批准及在本細則第8 條和第9 條中列出的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課程。
1.8 附屬會員
附屬會員不需具園境建築/設計的專業資格,但應受僱於相關界別,並且應表現出對園境 事務的興趣,例如園境科學、園境管理、園境承包、園境供應、建築、工程、規劃等。
1.9 退休會員
打算退休的資深會員或專業會員應向名譽秘書提出書面申請,並充分說明其情況以使理事 會能夠同意其退休會員的身份。
1.10 註冊執業所
註冊執業所應當為提供園境建築、園境設計、園境規劃或園境管理服務的執業所或辦事處。 該執業所或辦事處應至少有一位負責人或董事是專業會員或資深會員。該位擔任專業會員 或資深會員的主事人或董事應對該執業所或辦事處執行的園境建築工作負有全部法律、 管理及財務責任。
1.11 認可樹藝師
認可的樹藝師應符合接納成為“香港園境師學會認可樹藝師申請表”中載列的最低學術 資格及工作經驗的要求並且通過香港園境師學會的認可樹藝師監管小組的考核。.
1.12 退會
1.12.1 任何類別的學會會員(包括註冊執業所)均可以書面退會通知致函名譽秘書並寄到通訊 地址後退會。
1.12.2 學會的任何會員均不得在接受紀律程序或當理事會認為該會員有可能接受紀律程序時從 學會退會。
1.13 其他規定
1.13.1 任何會員的年度會費在到期後六個月內仍未繳付,其會籍將被自動終止。會籍被終止的會 員的姓名將會被公佈在學會的網站或新聞通訊上。
1.14 投訴和紀律行動
1.14.1 名譽秘書在得知任何投訴或任何紀律事件後應通報理事會。呈交理事會的投訴應以書面 形式交給名譽秘書並由投訴人簽署。投訴人應闡述支持投訴說法的所有事實情況。
1.14.2 如學會的會員作出了以下一項或多項不當行為,理事會應有權懲戒、暫停或開除該會員, 通知香港園境師註册管理局,並向該會員收取費用:
1.14.2.1 該會員故意違反了學會的規定,包括在專業行為守則中的規定。
1.14.2.2 會員的行為致使其在專業上或其他方面不適合作為學會的會員。
1.14.2.3. 會員導致學會的聲譽嚴重受損。
1.14.2.4 會員被法庭判處犯罪。
1.14.3 除非會員的不當行為是根據專業行為守則中規定的清晰的程序經過公平的調查得出的, 否則理事會不得進行第1.14.2 條中引述的行動。
1.14.4 除非有問題的會員就針對其作出的不當行為指控得到了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否則理事會 不得進行第1.14.2 條中引述的行動。
1.14.5 如代表任何註冊執業所的主事人或董事根據第1.14.2 條被作出紀律行動,則該註冊執業所 將會被自動從註冊職業所名錄中移除。
1.14.6 學會保留對前會員的活動進行質詢並調查任何前會員在其仍屬於學會會員期間所作出的 行為的權利。
1.15 上訴
1.15.1 申請會員資格被拒絕的任何候選人均可以書面通知寄到學會的註册地址向理事會提出上訴。 提出上訴後,理事會應在下一次理事會會議上對任何上訴作出決定。理事會對有關上訴的 決定應為最終決定。
1.15.2 任何會員在收到理事會有關紀律調查的決定後均可以將書面通知寄到學會的註冊地址向 理事會提出上訴。理事會應組成一個小組來審核上訴事項。審核小組向理事會作出的建議 若被理事會所接納,應被視紀律調查的最終決定。
1.16 恢復會籍
1.16.1 當一位人士的會員資格因未能繳納年度會費或因其退會而被終止,該人士會員資格的恢復 均應採用與最初接納會員資格相同的方式,並需繳納相當於一半年費的額外行政費。
1.16.2 恢復因紀律程序而被終止的任何類型的會員資格的必須經過理事會針對其作出紀律行動之後 的事件進行的審查。如該等審查的結果是准許恢復會員資格,再次獲得會員資格應採用與 最初接納會員資格相同的方式,並需繳納將被另行決定的額外行政費。
1.17 證書,級別和會員類別的標識
1.17.1 每位被學會接納爲專業會員、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均應獲得一張適合其類別並載有其 姓名、當選日期和會員編號的學會證書。
1.17.2 每位被學會接納爲專業會員和資深會員均應收到適合其類別並有其姓名和會員編號的學會 官方印章。
1.17.3 學會頒發的任何證書或印章應歸學會所有,但可由當時的會員保存。除非理事會另有 決定,否則證書和印章應在持有人停止成為會員後退還給學會。
1.17.4 除專業會員、名譽會員、資深會員和認可樹藝師,其他任何會員均不得在信件、卡片、 簽名或其他位置或以其他方式與其姓名一起使用香港園境師學會的指定稱號,除非得到了 理事會的特別批准。只有以下類別的會員才可以使用香港園境師學會的指定稱號:
類別 指定稱號
會長 PHKILA
上任會長 PPHKILA
專業會員 HKILA
名譽會員 HonHKILA
資深會員 FHKILA
認可樹藝師 AA
第二條:費用
2.1 年度會費
2.1.1 每種會員類別的年度會費應在週年會員大會期間釐定。名譽秘書應在週年會員大會之後向 所有會員發出書面通知收取欠費。年度會費應為本學會會章所載的財政年度,即4 月1 日 至次年3 月31 日繳付。
2.1.2 如任何年度會費在到期後三個月內未能繳付,將會加徵一筆5%的附加費。
2.2 註冊費
2.2.1 每種會員類別的註冊費應由理事會釐定。
2.3 認可樹藝師費用
2.3.1 認可樹藝師的申請費和年度會費應由理事會釐定。
第三條:理事會
3.1 理事會的權力
3.1.1 理事會應審議、報告及執行學會的政策、法規和行政管理、實行學會的投票表決事項、 成為學會所有資産的托管人、通過預算、批准候選人提名、設立和廢除委員會、授予獎項 和表彰、擁有解釋學會會章、細則、專業行為守則及任何其他管理規範文件的最終權力、 制定計劃和活動、建議並執行已批准的政策、如需要,邀請或聯繫組織的有表決權或 2020 年6 月25 日最新修訂的細則 Page 5 of 12 無表決權參與者入理事會作擔任爲委員會主席或代表,及執行其他理事會的慣常職能或其 成員指派的職能。
3.1.2 理事會應安排由應當是註冊會計師的核數師對學會的賬目進行年度審查。
3.1.3 理事會包括學會領導人員、前會長、三名在週年大會中選出的理事會成員及此細則所列之 所有委員會主席。所有理事會會員須為香港居民。理事會之所有成員須為專業會員或資深 會員或準會員或退休會員,惟理事會中專業及資深會員應佔大多數。
3.1.4 理事會的任何成員均可以通過書面通知理事會的方式辭職。
3.1.5 如資深會員或專業會員加入理事會的時間不少於兩年,其便有資格在滿兩年後競選會長。 會長的任期為兩年。如果在現任會長任期第二年底缺少會長職位的提名,則現任會長的任 期可再延長兩年。該人士不可以再繼續擔任會長直到其上一個任期完結後已超過四年。
3.1.6 如會長過世或辭職,兩位副會長當中的一位應當選為會長接替過世或辭職的會長的職位。 會長職位的任 何繼任者的委任應在下一個週年會員大會上終止。雖然如此,該名繼任會長 職位的人士有權在同一個週年會員大會上被立即選任為會員。
3.1.7 副會長的任期為兩年。如果在現任副會長任期第二年底缺少副會長職位的提名,則現任副 會長的任期可再延長兩年。該人士不可以再繼續擔任副會長直到其上一個任期完結後已超 過四年。
3.1.8 如任何一位副會長過世或辭職,可以從理事會會員中選任一位接替過世或辭職的副會長的 職位。副會長職位的任何繼任者的委任應在下一個週年會員大會上終止。雖然如此,該名 繼任副會長職位的人士有權在同一個週年會員大會上被立即選任為副會長。
3.1.9 名譽司庫和名譽秘書的任期為兩年。如果在現任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任期第二年尾缺少名 譽財務主管或名譽秘書職位的提名,則現任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的任期可再延長兩年。該 人士不可以再 繼續擔任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直到其上一個任期完結後已超過四年。
3.1.10 如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過世或辭職,理事會應從學會具資格的會員中選任或委任一位接替 過世或辭職的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的職位。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職位的任何繼任者的委任 應在下一個週年會員大會上終止。雖然如此,該名繼任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職位的人士有 權在同一個週年會員大會上被立即選任為名譽司庫或名譽秘書。
3.2 會議和投票
3.2.1 理事會會議通常在每個學會年度期間每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的形式可以是會面、視頻 會議或電話會議。
3.2.2 月度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五名理事會成員組成。法定人數應至少包括一名 學會的領導人員。
3.2.3 理事會會議或特別理事會會議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無法出席,則由副會長中的任何一位 主持。如副會長無法出席,則由名譽秘書主持。
3.2.4 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任何理事會成員可以由出席該會議的代理人代表出席。計算會議 法定人數時不應包括代理人所代表的缺席理事會成員。代理人就決議作出的投票應計入其 所代表的缺席理事會成員。
3.2.5 在理事會會議之間,任何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向名譽秘書提交載有擬在會議上討論事項的 書面要求請求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書面要求需由另外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支持。特別 理事會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應由榮譽秘書確定並提前至少十四天通知全體理事會成 員。
3.2.6 未能在理事會會議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的事項可以通過投票表決。得到三分之二大多數 贊成票的動議應被視為通過。
3.2.7 任何理事會成員可以就需要緊急決議的緊急事件請求進行電子郵件表決。該請求需要向 名譽秘書提交載有擬投票事項的書面申請。該請求須由另外兩名讚成該電子郵件投票事項 的理事會成員簽署。電子投票表決的截止時間應由名譽秘書決定,但無論如何表決期不應 少於48 小時。得到不少於 三分之二贊成的動議應被視為通過。
3.3 增選會員
如委員會主席職位在週年會員大會上未獲選任,理事會可以委任增選其他會員來擔任委員 會會長的職位。理事會亦可以不時增選其他會員加入工作組、委員會或小組以協助理事會 履行職責。
第四條:委員會
4.1 任命
理事會應任命所有成員,並填補委員會和工作組的所有空缺,並指定其主席。委員會主席 的委任應得到不少於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的贊成。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在周年會員大會 屆滿。每個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名學會會員組成。
4.2 委員會記錄
每個委員會應保留其經驗證的會議記錄,並可供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審閱。
4.3 教育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3.1 思量、執行並向理事會報告與園境建築教育有關的事宜以促進專業發展。
4.3.2 組織和監督學會的專業實踐考試,包括制定和處理參加考試的要求和程序、任命考官委員 會和/或評審員委員,並將所有考生考試的推薦結果提交理事會批准。
4.3.3 就學會各種會員類別所需的學歷要求進行組織、監督並向理事會提供建議,包括建立認可 課程清單。
4.3.4 監督並向理事會建議園境建築畢業生和本科生培訓的可行性。
4.3.5 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委員會工作的年度報告,包括載有該年度收入和支出的財務報告,以及 包括在學會年度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4 典禮和活動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4.1 提出、建議並向理事會報告與園境建築有關並即將來臨的社交活動和典禮。
4.4.2 組織和實行理事會批准的活動和典禮,包括設立週年晚宴小組委員會以安排在每年第四季 度左右舉行的週年晚宴。
4.4.3 監察和建議所有擬議和已實行的典禮的成本和支出。
4.4.4 向理事會提供年度報告,包括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和典禮清單、年度收入和支出財務報告, 以及包括在學會年度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5 公共事務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5.1 如會章宗旨所述,向政府、其他同類行業和公衆推廣園境建築專業。
4.5.2 代表學會對園境建築相關事情的看法。
4.5.3 提高對園境建築議題的意識。
4.5.4 組織學會的獎項計劃並在社區中廣泛宣傳。
4.5.5 針對委員會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報告給理事會,報告包括年內的收入和支出財務報告, 以及包括在學會的年度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6 出版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6.1 製作新聞通訊關於學會事務、活動以及任何會員感興趣的園境事項的最新資訊,通常每年 發布兩至三次新聞通訊。
4.6.2 通常每隔一到兩年出版一次《園林》期刋。
4.6.3 通過在本地及海外發行的出版物來促進園境專業的發展,並使其出版物達到專業期刊的 標準。
4.6.4 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委員會工作的年度報告,包括該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財務報告,以及 包括在學會年度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7 執業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7.1 審議並向理事會報告與園境建築執業有關的事項。
4.7.2 制定專業能力標準並就如何實現該標準向會員提供建議以促進其達至最高標準。
4.7.3 監管事業行爲守則及有關紀律程序的執行並向理事會作出修改推薦以確保文件的有效性。
4.7.4 根據專業行為守則和有關紀律程序就由名譽秘書轉遞的針對會員或註冊執業所提出的投訴 進行接收、審閱和調查,推薦理事會組建調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或上訴委員會進行必要 的處理,並盡快解決有關投訴。
4.7.5 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委員會工作的年度報告,包括該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財務報告,以及 包括在學會年度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8 登記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8.1 根據會章和細則規定審查個別的申請成為每種會員類別。
4.8.2 根據會章和細則的規定審核註冊執業所的申請。
4.8.3 保留和更新“會員登記冊”,其中應包括每種會員類別並應保留不成功申請的記錄。
4.8.4 保留和更新“執業所登記冊”。
4.8.5 將所有建議提交給理事會批准。
4.8.6 有需要時向理事會報告會員統計和數據。
4.8.7 向名譽秘書和名譽司庫提供已批准的“會員登記冊”和“執業所登記冊”。
4.8.8 就個人註册申請和執業所註册申請事項分別向教育委員會和執業委員會諮詢。
4.9 認可樹藝師監管小組
其職權範圍為:
4.9.1 保留並更新認可樹藝師名單。
4.9.2 根據理事會批准的標準,就個人納入認可樹藝師名單的申請進行審核並組織和進行必要的 評估程序。
4.9.3 代表學會和認可樹藝師向政府和公衆發表在與樹木栽培有關的事項上的觀點。
4.9.4 審議並向理事會報告與樹木栽培有關的事項。
4.9.5 對認可樹藝師道德和行爲守則或任何其他已建立的名單作籌備,維持及進行年度審核並 監督其後續實施和有效性。
4.9.6 根據理事會的要求,或在理事會同意的情況下由監管小組發起,去處理和調查潛在違反了 認可樹藝師的道德和行為守則的投訴,並向理事會報告調查結果和建議,包括任何建議的 紀律處分。
4.9.7 對納入認可樹藝師名單中的要求進行年度審核,或按監管小組認爲合適的更頻繁的方式 進行審核,包括爲不同類別的認可樹藝師設置新名單或重新改編現有樹藝師名單以及認證 的續期過程,並對納入或評估過程的要求的任何必要變更,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4.9.8 針對委員會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報告給理事會,報告包括年內的收入和支出財務報告,以 及包括在學會的年度財政預算中, 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10 資深會員委員會
4.10.1 資深會員委員會包含一名負責監督資深會員名單的召集人。召集人應為一名資深會員。 召集人的任期為三年。召集人應由理事會提名。召集人可以不時召集資深會員委員會會議 去處理有關事項。
其職權範圍為:
4.10.2 邀請適合的候選人成為資深會員。
4.10.3 審核資深會員候選人的提名。
4.10.4 批准或拒絕資深會員候選人的申請。
4.10.5 通過向名譽秘書提交其認為適合成為資深會員候選人的提名向理事會作出推薦。
4.10.6 針對委員會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報告給理事會,報告包括年內的收入和支出財務報告, 以及包括在學會的年度財政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11 青年園境師小組
其職權範圍為:
4.11.1 爲青年會員提供訓練場,使他們熟悉學會的運作,並鼓勵青年會員參與與園境建築專業 有關的事務。
4.11.2 爲學會和外部專業學會的青年會員提供交流平臺。
4.11.3 通過開展指導計劃並在教育機構中進行介紹,向就讀園境建築課程的學生推廣這專業。
4.11.4 每年至少發布一次新聞通訊。
4.11.5 組織符合會章宗旨的活動和事項。
4.11.6 組織學生設計比賽並推廣本地園境建築學院之間的知識共享。
4.11.7 召開其自己的週年成員大會選任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以組織活動並開展本章中載列的 職權。
4.11.8 針對委員會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報告給理事會,報告包括年內的收入和支出財務報告, 以及包括在學會的年度財政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12 持續專業發展委員會
其職權範圍為:
4.12.1 審查和更新持續專業發展政策。
4.12.2 實施持續專業發展政策並監督會員是否滿足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4.12.3 通告會員由利益相關者所組織的相關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以提高環境素質和改善建設環境 的標準。
4.12.4 組織與園境建築有關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4.12.5 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委員會工作的年度報告,包括年度收入和支出的財務報告,以及包括在 學會的年度預算中有待批準的來年財務預測。
4.13 報告
4.13.1 所有委員會主席均應向理事會在其定期會議作出報告,亦鼓勵委員會主席之間就共同關心 的事項相互溝通。
4.13.2 每位主席應在任期內提交委員會工作的書面報告,並應在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 四個星期將報告提交名譽秘書。
第五條:細則的修正
5.1 修正
5.1.1 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在任何會議上以採取適當行動或通過郵寄投票的方式對細則進行 修訂。提出的修正案必須獲得理事會的贊成票才能生效。
5.1.2 擬以郵寄投票方式表決的修正案,應由名譽秘書以書面形式提交理事會各成員。在郵寄 選票後的十四個日曆日屆滿時,如果修正案已獲理事會多數同意,則應記錄爲經理事會 通過。
5.1.3 理事會成員可在理事會任何會議上提出修正案,或以書面形式將其提交名譽秘書,前提是 該提議已由另一位理事會成員以書面形式附議。
第六條:學會地址
6.1 地址
學會的通訊地址爲:
香港九龍尖沙咀郵政局郵政信箱90550 號
第七條:職業行為守則
7.1 1990 年3 月首次發布。
7.2 上次修正在2016 年4 月。
第八條:園境建築學認可課程
8.1 本地:
香港大學園境建築學碩士
8.2 非本地:
具有各自國家或地區的專業園境學會/協會認可的園境建築學或同等學歷的學術資格[1]。
第九條:被承認符合畢業生會員資格的園境建築學課程清單
9.1 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提供的園境建築學的任何高等文憑或學位課程(而該等高級文憑或 學位課程未載列於第8 條中)。
第十條:互認專業資格清單
10.1 以下國家級學會的正式專業會員:
10.1.1 澳大利亞園境師學會
10.1.2 新西蘭園境師學會
[1] 各自國家或地區的專業園境學會/協會”指的是代表該國家或地區在園境師國際聯盟(IFLA)的協會會員。
2020 年6 月25 日最新修訂的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