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章

1        名称

1.1    本团体的名称为“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Landscape Architects 香港园境师学会”。 下文 简称为“本学会”。


2        宗旨

2.1      促进园境学的一般發展,并促进各界人士获取与园境学有关的各类艺术及科学的知识;


2.2      提高香港园境学及学会会员所提供的专业园境服务的水平;


2.3      确保园境师专业成员行事持正、维持园境师专业的地位,以及遏止业内的不名誉行为及 做法;


2.4      向公众及政府反映园境师专业的观点;


2.5      运用学会会员的集体专业知识向政府及建筑业提供意见;


2.6    鼓励对园境学的研习,并按学会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件颁發奖项及奖学金;


2.7      举办考试和採取其他所需措施,以确定有关人士是否具备资格可获学会给予专业认可;


2.8      促进关于园境学各方面及与园境专业有关连的事宜的资讯和观念的交流;


2.9      鼓励与培养学会会员间以及与其他专业团体及其成员的友好合作精神;


2.10    推广、支持及保障香港园境师的角色、地位及利益;


2.11    维持和促进园境师专业对公众的裨益及


2.12    办理一切其他为达致上述宗旨而附带引起的事情或对此有助的事情。


3          会员登记册        

3.1      会员登记册应当记载资深会员、专业会员、准会员、毕业生会员、附属会员、学生会员、 名誉会员和退休会员。使用会员类别作为应当遵循细则的描述。


3.2      申请

本学会的会籍或附属关係的候选人应当向本学会的秘书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请表格,以供登 记委员会考虑。该申请表格应当附随第一年的应缴费用及任何其他需要缴纳的费用。


3.3      登记委员会

(i) 登记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专业会员或资深会员组成,并应通过适当的调查决定任何提 名加入本学会会员登记册项下任何类别的候选人的品格、学历、经验、执业方式和目前的 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ii) 登记委员会应当调查其收到的任何申请并决定候选人是否符合本会章和细则的规定,并 向理事会作出建议,以批准有关申请或作出其他适合的行动。


3.4      专业会员应当为能力、成就、目标和特性被判断为可以有助促进本学会的宗旨的园境师, 并且毕业于由登记委员会认可的园境建筑课程和/或已取得类似的获认可的专业资格。专业 会员应当拥有细则中指明的毕业后必需的从业经验年资。专业会员应当就所有事项具有 全面的投票权。专业会员有资格被选任为本学会的领导人员并加入理事会。


3.5      资深会员应当是园境师并具备至少获發资格后十五年的获认可的专业园境经验,并且被 选任为资深会员的园境师是作为对其于园境建筑业突出贡献的认可。资深会员应当与专业 会员具有同等的投票和被选任权。


3.6      准会员应当为已从一间由本学会认可的机构提供的园境课程毕业或已完成可被接纳与前述 课程等同的教育和/或训练的人士。准会员不具有投票权,但是可以根据第7.1(i)条委任 理事会和委员会。准会员有资格在香港完成一段时间的获批准的实践训练后参加专业实践 考试,该训练的详情已于专业实践考试的准入要求中註明。


3.7      毕业生会员应当为已从一间已获本学会认可但未经本学会认证的大学或大专院校获得园境 建筑学习的高级文凭或高等资格的人士。毕业生会员不具有投票权或获委任加入理事会, 但具有资格获委任加入委员会。毕业生会员不具有参加专业实践考试的资格。


3.8      附属会员:本学会可以批准从事与园境建筑的专业执业有关的活动的人士作为附属会员。 附属会员根据本会章不应有资格取得其他类别的会籍,并且可以包括相关职业和行业的 人士、自然及社会科学有关人士和教育工作者。所有附属会员的候选人必须由登记委员会 批准。附属会员不具有投票权或获委任加入理事会,但具有资格获委任加入委员会。


3.9      学生会员应当为获登记委员会批准得园境建筑课程中正式报读的人士。学生会员不具有 投票权或获委任加入理事会,但具有资格获委任加入委员会。


3.10    名誉会员应当为园境专业以外的但对于推进园境建筑业作出了显着表现的人士。名誉会员 不具有投票权或获委任加入理事会,但具有资格获委任加入委员会。


3.11    退休会员应当为已停止在园境建筑业执业或任何其他专业协会的会籍中获得或赋予任何 金钱利益的资深或专业会员。退休会员有资格就选任理事会成员和领导人员及在会员大会 上投票,其亦有资格按照第7.1(i)条获委任加入理事会和委员会。


4        领导人员

4.1      本学会的领导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和司库组成。会长和副会长应当为本学会的专业 会员或资深会员。副会长的人数应当不多于两名。


4.2      合适的时候,领导人员将从专业会员和资深会员中提名一名代表参加国际园境师联盟的 会议。


4.3      所有领导人员每两年须重选一次。

 

5        审计师和名誉法律顾问

5.1      本学会应当在会员大会上选任一名註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师。其应当在其获选任后的下一次 会员大会上退任,但其应有权接受重选。


5.2      本学会可以聘请一名或多名名誉法律顾问,名誉法律顾问应当由理事会委任。


6          会员大会        

6.1      本学会的政策应当于週年会员大会上决定。秘书应当在週年会员大会召开前不少于一个月 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發给本学会的会员。会议通知的偶然遗漏或任何会员未收到 会议通知并不会使程序无效。


6.2      本学会没有欠交会费的专业会员或资深会员可以就会员大会的所有事项發表意见和投票。 没有欠交会费的退休会员仅可以在选任理事会成员和领导人员的会员大会上發表意见和 投票。其他会员可以發表意见,但没有投票权。没有欠交会费的十九名或佔通常居住在 香港的专业会员和资深会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有投票权的会员(以较少者为准) 构成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6.3    週年会员大会应当于每年四月召开。会长和秘书应分别做出年度报告,司库应当就未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表做出报告,并向会员传阅。出席会议的有投票权的会员应批准委员会的 架构和委任下一年度的审计师。


6.4      领导人员应当在週年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任。如选任的会员未能出席会议, 其须提供一份书面的同意任命函才可以被委任为领导人员。


6.5      在紧急情况下,本学会的政策可以通过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方式决定。特别会员大会须由 秘书在收到一份已註明拟讨论事项之详情的书面申请后的十四天内召集,该书面申请须由 不少于五名的本学会内有投票权的会员签署。该等特别会员大会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七天前向每位会员發出。该会议通知上应註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事项。如秘书未能 在十四天内召开该等特别会员大会,本学会的任何五名有投票权的会员均可以召开。


6.6      会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应当对本学会的领导人员和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7        管理

7.1      在两个会员大会之间的时间,执行本会章项下的一般性政策和会员大会上做出的任何决定 的权力应授予给:

(i) 由本学会的领导人员、本学会的三名其他专业会员和/或资深会员和/或准会员和/或 退休会员组成的理事会,唯过半数的理事会成员需为专业会员和/或资深会员。理事会 应负责增选该等合资格的本学会专业会员和/或资深会员和/或准会员和/或退休会员以 有效执行其授予的职能。

 

(ii) 理事会应决定建立该等其他委员会。

7.2    所有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应当通过投票表决。如出现平票,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的主席 的投票应作为决定票。


8          财务   

8.1      财务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会费应当于每年五月一日前缴纳。

8.2      本学会的资金应当仅用于满足其常规的开支及本会章第2 条描述的目的和宗旨,而不应用 于其他用途。

8.3      所有会员的负债是有限的。本学会的所有负债应当由引致负债时有投票权的会员,或负债 引致前壹年内登记在册的有投票权的会员承担,并应当由该等会员按照其缴纳的年度会费 的比例分担,但每位有投票权的会员分担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多于港币十元 (HK$10.00)。


9          会章的修订        

9.1      对会章做出的任何修订须经过出席本学会週年会员大会或特别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的不少 于三分之二的有投票权的会员的同意才生效。


10      细则

10.1    理事会应当根据本会章制定适合及必要的用于管理本学会的细则。对细则做出的任何修订 须经过理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生效。


11      解散

11.1    (i)如经过会员大会批准,或如未能满足法定人数,由理事会召集而做出的后续的书面公 投上支持的票数不少于投票会员人数的一半加一人,则本学会可以被解散,及其资产可以 被处置。

(ii)本学会解散时的资产处置应当在会员大会同样解决。

2020 年4 月27 日最新修订的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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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第一条: 入会  

1.1      申请

1.1.1    任何类别的学会会员之候选人应以正式表格向学会的名誉秘书递交申请。申请表应附有 第一年的会费和註册费,当适用时。

 

1.1.2    对于专业会员或准会员的会籍申请,应由学会的专业会员和/或资深会员,共两名人士的 认可,其中一名应作爲提案人,并就候选人是否适合作爲学会会员提出书面声明。另一名 认可人应爲附议者。每位认可人均应保证候选人的品格、执业方法、经验和资历符合会章 规定。

 

1.2       专业会员

专业会员必须完成至少两年的园境建筑工作经验,其中一年必须在香港工作,并且通过 学会的专业实践考试或经理事会认可并列在本细则第10 条中的国家级学会的专业会员 考试、或根据《园境师 註册条例》(第516 章)成爲由香港园境师註册管理局认可的註册 园境 师,而获得的园境建筑专业地位。

                                      

1.3      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应由专业会员、资深会员或名誉会员向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应对每项此类提名进 行审查,然后对被提名为名誉会员的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必须得到理事会三分之二贊成 票表决通过。每个学会年度不得推选超过两名名誉会员。

 

1.4       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应至少具有十五年的专业经验且当中在香港的专业经验应不少于七年。资深会员 应当在香港的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作出了贡献:园境研究工作、教育、出版和对学会的 服务。只有专业会员才可成为资深会员,而晋升为资深会员可经由理事会贊同资深会员 委员会向名誉秘书作出的推荐。

 

1.5       准会员

准会员应从认可的课程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它课程毕业,这些课程已在本细则第8 条中列 出。

 

1.6       毕业生会员

毕业生会员应从大学或大专院校获得园境建筑的高级文凭或高等教育,及其他经学会承认 但未经学会认可的课程毕业,这些课程已在本细则第9 条中列出。

 

1.7       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应正在就读园境建筑及其他经理事会批准及在本细则第8 条和第9 条中列出的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课程。

 

1.8       附属会员

附属会员不需具园境建筑/设计的专业资格,但应受僱于相关界别,并且应表现出对园境 事务的兴趣,例如园境科学、园境管理、园境承包、园境供应、建筑、工程、规划等。

 

1.9       退休会员

打算退休的资深会员或专业会员应向名誉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其情况以使理事 会能够同意其退休会员的身份。

 

1.10     註册执业所

註册执业所应当为提供园境建筑、园境设计、园境规划或园境管理服务的执业所或办事处。 该执业所或办事处应至少有一位负责人或董事是专业会员或资深会员。该位担任专业会员 或资深会员的主事人或董事应对该执业所或办事处执行的园境建筑工作负有全部法律、 管理及财务责任。

 

1.11     认可树艺师

认可的树艺师应符合接纳成为“香港园境师学会认可树艺师申请表”中载列的最低学术 资格及工作经验的要求并且通过香港园境师学会的认可树艺师监管小组的考核。.

 

1.12     退会

1.12.1  任何类别的学会会员(包括註册执业所)均可以书面退会通知致函名誉秘书并寄到通讯 地址后退会。

 

1.12.2  学会的任何会员均不得在接受纪律程序或当理事会认为该会员有可能接受纪律程序时从 学会退会。

 

1.13      其他规定 

1.13.1  任何会员的年度会费在到期后六个月内仍未缴付,其会籍将被自动终止。会籍被终止的会 员的姓名将会被公佈在学会的网站或新闻通讯上。

 

1.14     投诉和纪律行动

1.14.1  名誉秘书在得知任何投诉或任何纪律事件后应通报理事会。呈交理事会的投诉应以书面 形式交给名誉秘书并由投诉人签署。投诉人应阐述支持投诉说法的所有事实情况。

 

1.14.2  如学会的会员作出了以下一项或多项不当行为,理事会应有权惩戒、暂停或开除该会员, 通知香港园境师註册管理局,并向该会员收取费用:

 

1.14.2.1    该会员故意违反了学会的规定,包括在专业行为守则中的规定。

 

1.14.2.2    会员的行为致使其在专业上或其他方面不适合作为学会的会员。

 

1.14.2.3.  会员导致学会的声誉严重受损。

 

1.14.2.4    会员被法庭判处犯罪。

 

1.14.3  除非会员的不当行为是根据专业行为守则中规定的清晰的程序经过公平的调查得出的, 否则理事会不得进行第1.14.2 条中引述的行动。

 

1.14.4  除非有问题的会员就针对其作出的不当行为指控得到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否则理事会 不得进行第1.14.2 条中引述的行动。

 

1.14.5  如代表任何註册执业所的主事人或董事根据第1.14.2 条被作出纪律行动,则该註册执业所 将会被自动从註册职业所名录中移除。

 

1.14.6  学会保留对前会员的活动进行质询并调查任何前会员在其仍属于学会会员期间所作出的 行为的权利。

 

1.15      上诉

1.15.1  申请会员资格被拒绝的任何候选人均可以书面通知寄到学会的註册地址向理事会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后,理事会应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对任何上诉作出决定。理事会对有关上诉的 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1.15.2  任何会员在收到理事会有关纪律调查的决定后均可以将书面通知寄到学会的註册地址向 理事会提出上诉。理事会应组成一个小组来审核上诉事项。审核小组向理事会作出的建议 若被理事会所接纳,应被视纪律调查的最终决定。

 

1.16      恢復会籍

1.16.1  当一位人士的会员资格因未能缴纳年度会费或因其退会而被终止,该人士会员资格的恢復 均应採用与最初接纳会员资格相同的方式,并需缴纳相当于一半年费的额外行政费。

 

1.16.2  恢復因纪律程序而被终止的任何类型的会员资格的必须经过理事会针对其作出纪律行动之后 的事件进行的审查。如该等审查的结果是准许恢復会员资格,再次获得会员资格应採用与 最初接纳会员资格相同的方式,并需缴纳将被另行决定的额外行政费。

 

1.17      证书,级别和会员类别的标识

1.17.1  每位被学会接纳爲专业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均应获得一张适合其类别并载有其 姓名、当选日期和会员编号的学会证书。

 

1.17.2  每位被学会接纳爲专业会员和资深会员均应收到适合其类别并有其姓名和会员编号的学会 官方印章。

 

1.17.3  学会颁發的任何证书或印章应归学会所有,但可由当时的会员保存。除非理事会另有 决定,否则证书和印章应在持有人停止成为会员后退还给学会。

 

1.17.4  除专业会员、名誉会员、资深会员和认可树艺师,其他任何会员均不得在信件、卡片、 签名或其他位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姓名一起使用香港园境师学会的指定称号,除非得到了 理事会的特别批准。只有以下类别的会员才可以使用香港园境师学会的指定称号:

类别                                               指定称号

会长                                               PHKILA

上任会长                                       PPHKILA

专业会员                                       HKILA

名誉会员                                       HonHKILA

资深会员                                       FHKILA

认可树艺师                                   AA

 

 

第二条:费用

2.1       年度会费

2.1.1    每种会员类别的年度会费应在週年会员大会期间釐定。名誉秘书应在週年会员大会之后向 所有会员發出书面通知收取欠费。年度会费应为本学会会章所载的财政年度,即4 月1 日 至次年3 月31 日缴付。

2.1.2    如任何年度会费在到期后三个月内未能缴付,将会加徵一笔5%的附加费。

 

2.2        註册费

2.2.1    每种会员类别的註册费应由理事会釐定。

 

2.3        认可树艺师费用        

2.3.1    认可树艺师的申请费和年度会费应由理事会釐定。

 

第三条:理事会

3.1        理事会的权力

3.1.1  理事会应审议、报告及执行学会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实行学会的投票表决事项、 成为学会所有资産的托管人、通过预算、批准候选人提名、设立和废除委员会、授予奖项 和表彰、拥有解释学会会章、细则、专业行为守则及任何其他管理规范文件的最终权力、 制定计划和活动、建议并执行已批准的政策、如需要,邀请或联繫组织的有表决权或 2020 年6 月25 日最新修订的细则 Page 5 of 12 无表决权参与者入理事会作担任爲委员会主席或代表,及执行其他理事会的惯常职能或其 成员指派的职能。

 

3.1.2    理事会应安排由应当是註册会计师的核数师对学会的账目进行年度审查。

 

3.1.3    理事会包括学会领导人员、前会长、三名在週年大会中选出的理事会成员及此细则所列之 所有委员会主席。所有理事会会员须为香港居民。理事会之所有成员须为专业会员或资深 会员或准会员或退休会员,惟理事会中专业及资深会员应佔大多数。

 

3.1.4    理事会的任何成员均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理事会的方式辞职。

 

3.1.5    如资深会员或专业会员加入理事会的时间不少于两年,其便有资格在满两年后竞选会长。 会长的任期为两年。如果在现任会长任期第二年底缺少会长职位的提名,则现任会长的任 期可再延长两年。该人士不可以再继续担任会长直到其上一个任期完结后已超过四年。

 

3.1.6    如会长过世或辞职,两位副会长当中的一位应当选为会长接替过世或辞职的会长的职位。 会长职位的任 何继任者的委任应在下一个週年会员大会上终止。虽然如此,该名继任会长 职位的人士有权在同一个週年会员大会上被立即选任为会员。

 

3.1.7    副会长的任期为两年。如果在现任副会长任期第二年底缺少副会长职位的提名,则现任副 会长的任期可再延长两年。该人士不可以再继续担任副会长直到其上一个任期完结后已超 过四年。

 

3.1.8    如任何一位副会长过世或辞职,可以从理事会会员中选任一位接替过世或辞职的副会长的 职位。副会长职位的任何继任者的委任应在下一个週年会员大会上终止。虽然如此,该名 继任副会长职位的人士有权在同一个週年会员大会上被立即选任为副会长。

 

3.1.9    名誉司库和名誉秘书的任期为两年。如果在现任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任期第二年尾缺少名 誉财务主管或名誉秘书职位的提名,则现任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的任期可再延长两年。该 人士不可以再 继续担任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直到其上一个任期完结后已超过四年。

 

3.1.10  如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过世或辞职,理事会应从学会具资格的会员中选任或委任一位接替 过世或辞职的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的职位。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职位的任何继任者的委任 应在下一个週年会员大会上终止。虽然如此,该名继任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职位的人士有 权在同一个週年会员大会上被立即选任为名誉司库或名誉秘书。

 

3.2         会议和投票

3.2.1    理事会会议通常在每个学会年度期间每月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的形式可以是会面、视频 会议或电话会议。

 

3.2.2    月度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不少于五名理事会成员组成。法定人数应至少包括一名 学会的领导人员。

 

3.2.3    理事会会议或特别理事会会议应由会长主持。如会长无法出席,则由副会长中的任何一位 主持。如副会长无法出席,则由名誉秘书主持。

 

3.2.4    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任何理事会成员可以由出席该会议的代理人代表出席。计算会议 法定人数时不应包括代理人所代表的缺席理事会成员。代理人就决议作出的投票应计入其 所代表的缺席理事会成员。

 

3.2.5    在理事会会议之间,任何理事会成员可以通过向名誉秘书提交载有拟在会议上讨论事项的 书面要求请求召开特别理事会会议。书面要求需由另外两名理事会成员签署支持。特别 理事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应由荣誉秘书确定并提前至少十四天通知全体理事会成 员。

 

3.2.6    未能在理事会会议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的事项可以通过投票表决。得到三分之二大多数 贊成票的动议应被视为通过。

 

3.2.7    任何理事会成员可以就需要紧急决议的紧急事件请求进行电子邮件表决。该请求需要向 名誉秘书提交载有拟投票事项的书面申请。该请求须由另外两名赞成该电子邮件投票事项 的理事会成员签署。电子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应由名誉秘书决定,但无论如何表决期不应 少于48 小时。得到不少于 三分之二贊成的动议应被视为通过。

 

3.3        增选会员

如委员会主席职位在週年会员大会上未获选任,理事会可以委任增选其他会员来担任委员 会会长的职位。理事会亦可以不时增选其他会员加入工作组、委员会或小组以协助理事会 履行职责。

 

 

第四条:委员会

4.1        任命    

理事会应任命所有成员,并填补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空缺,并指定其主席。委员会主席 的委任应得到不少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的贊成。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在周年会员大会 届满。每个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学会会员组成。

 

4.2        委员会记录

每个委员会应保留其经验证的会议记录,并可供在週年会员大会上审阅。

 

4.3        教育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3.1    思量、执行并向理事会报告与园境建筑教育有关的事宜以促进专业發展。

 

4.3.2    组织和监督学会的专业实践考试,包括制定和处理参加考试的要求和程序、任命考官委员 会和/或评审员委员,并将所有考生考试的推荐结果提交理事会批准。

 

4.3.3    就学会各种会员类别所需的学历要求进行组织、监督并向理事会提供建议,包括建立认可 课程清单。

 

4.3.4    监督并向理事会建议园境建筑毕业生和本科生培训的可行性。

 

4.3.5    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年度报告,包括载有该年度收入和支出的财务报告,以及 包括在学会年度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4        典礼和活动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4.1    提出、建议并向理事会报告与园境建筑有关并即将来临的社交活动和典礼。

 

4.4.2    组织和实行理事会批准的活动和典礼,包括设立週年晚宴小组委员会以安排在每年第四季 度左右举行的週年晚宴。

 

4.4.3    监察和建议所有拟议和已实行的典礼的成本和支出。

 

4.4.4    向理事会提供年度报告,包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和典礼清单、年度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 以及包括在学会年度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5        公共事务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5.1    如会章宗旨所述,向政府、其他同类行业和公衆推广园境建筑专业。

 

4.5.2    代表学会对园境建筑相关事情的看法。

 

4.5.3    提高对园境建筑议题的意识。

 

4.5.4    组织学会的奖项计划并在社区中广泛宣传。

 

4.5.5    针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给理事会,报告包括年内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 以及包括在学会的年度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6        出版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6.1    製作新闻通讯关于学会事务、活动以及任何会员感兴趣的园境事项的最新资讯,通常每年 發布两至三次新闻通讯。

 

4.6.2    通常每隔一到两年出版一次《园林》期刋。

 

4.6.3    通过在本地及海外發行的出版物来促进园境专业的發展,并使其出版物达到专业期刊的 标准。

 

4.6.4    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年度报告,包括该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财务报告,以及 包括在学会年度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7        执业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7.1    审议并向理事会报告与园境建筑执业有关的事项。

 

4.7.2    制定专业能力标准并就如何实现该标准向会员提供建议以促进其达至最高标准。

 

4.7.3    监管事业行爲守则及有关纪律程序的执行并向理事会作出修改推荐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4.7.4    根据专业行为守则和有关纪律程序就由名誉秘书转递的针对会员或註册执业所提出的投诉 进行接收、审阅和调查,推荐理事会组建调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进行必要 的处理,并尽快解决有关投诉。

 

4.7.5    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年度报告,包括该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财务报告,以及 包括在学会年度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8         登记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8.1    根据会章和细则规定审查个别的申请成为每种会员类别。

 

4.8.2    根据会章和细则的规定审核註册执业所的申请。

 

4.8.3    保留和更新“会员登记册”,其中应包括每种会员类别并应保留不成功申请的记录。

 

4.8.4    保留和更新“执业所登记册”。

 

4.8.5    将所有建议提交给理事会批准。

 

4.8.6    有需要时向理事会报告会员统计和数据。

 

4.8.7  向名誉秘书和名誉司库提供已批准的“会员登记册”和“执业所登记册”。

 

4.8.8    就个人註册申请和执业所註册申请事项分别向教育委员会和执业委员会谘询。

 

4.9        认可树艺师监管小组

其职权范围为:

4.9.1    保留并更新认可树艺师名单。

 

4.9.2  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标准,就个人纳入认可树艺师名单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和进行必要的 评估程序。

 

4.9.3    代表学会和认可树艺师向政府和公衆發表在与树木栽培有关的事项上的观点。

 

4.9.4    审议并向理事会报告与树木栽培有关的事项。

 

4.9.5    对认可树艺师道德和行爲守则或任何其他已建立的名单作筹备,维持及进行年度审核并 监督其后续实施和有效性。

 

4.9.6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或在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由监管小组發起,去处理和调查潜在违反了 认可树艺师的道德和行为守则的投诉,并向理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任何建议的 纪律处分。

 

4.9.7    对纳入认可树艺师名单中的要求进行年度审核,或按监管小组认爲合适的更频繁的方式 进行审核,包括爲不同类别的认可树艺师设置新名单或重新改编现有树艺师名单以及认证 的续期过程,并对纳入或评估过程的要求的任何必要变更,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4.9.8    针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给理事会,报告包括年内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以 及包括在学会的年度财政预算中, 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10      资深会员委员会

4.10.1  资深会员委员会包含一名负责监督资深会员名单的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一名资深会员。 召集人的任期为三年。召集人应由理事会提名。召集人可以不时召集资深会员委员会会议 去处理有关事项。

其职权范围为:

 

4.10.2  邀请适合的候选人成为资深会员。

 

4.10.3  审核资深会员候选人的提名。

 

4.10.4  批准或拒绝资深会员候选人的申请。

 

4.10.5  通过向名誉秘书提交其认为适合成为资深会员候选人的提名向理事会作出推荐。

 

4.10.6  针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给理事会,报告包括年内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 以及包括在学会的年度财政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11      青年园境师小组

其职权范围为:

4.11.1  爲青年会员提供训练场,使他们熟悉学会的运作,并鼓励青年会员参与与园境建筑专业 有关的事务。

 

4.11.2  爲学会和外部专业学会的青年会员提供交流平臺。

 

4.11.3  通过开展指导计划并在教育机构中进行介绍,向就读园境建筑课程的学生推广这专业。

 

4.11.4  每年至少發布一次新闻通讯。

 

4.11.5  组织符合会章宗旨的活动和事项。

 

4.11.6  组织学生设计比赛并推广本地园境建筑学院之间的知识共享。

 

4.11.7  召开其自己的週年成员大会选任主席、副主席和秘书以组织活动并开展本章中载列的 职权。

 

4.11.8  针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给理事会,报告包括年内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 以及包括在学会的年度财政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12      持续专业發展委员会

其职权范围为:

4.12.1  审查和更新持续专业發展政策。

 

4.12.2  实施持续专业發展政策并监督会员是否满足持续专业發展要求。

 

4.12.3  通告会员由利益相关者所组织的相关持续专业發展活动,以提高环境素质和改善建设环境 的标准。

 

4.12.4  组织与园境建筑有关的持续专业發展活动。

 

4.12.5  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收入和支出的财务报告,以及包括在 学会的年度预算中有待批准的来年财务预测。

 

4.13      报告

4.13.1  所有委员会主席均应向理事会在其定期会议作出报告,亦鼓励委员会主席之间就共同关心 的事项相互沟通。

 

4.13.2 每位主席应在任期内提交委员会工作的书面报告,并应在週年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 四个星期将报告提交名誉秘书。

 

第五条:细则的修正

5.1        修正

5.1.1    如有需要,理事会可在任何会议上以採取适当行动或通过邮寄投票的方式对细则进行 修订。提出的修正案必须获得理事会的贊成票才能生效。

 

5.1.2    拟以邮寄投票方式表决的修正案,应由名誉秘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会各成员。在邮寄 选票后的十四个日曆日届满时,如果修正案已获理事会多数同意,则应记录爲经理事会 通过。

 

5.1.3    理事会成员可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上提出修正案,或以书面形式将其提交名誉秘书,前提是 该提议已由另一位理事会成员以书面形式附议。

 

第六条:学会地址

6.1        地址

学会的通讯地址爲:

香港九龙尖沙咀邮政局邮政信箱90550 号

 

第七条:职业行为守则

7.1        1990 年3 月首次發布。

7.2      上次修正在2016 年4 月。

 

第八条:园境建筑学认可课程

8.1      本地:

香港大学园境建筑学硕士

8.2        非本地:   

 

具有各自国家或地区的专业园境学会/协会认可的园境建筑学或同等学历的学术资格[1]

 

第九条:被承认符合毕业生会员资格的园境建筑学课程清单

9.1      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园境建筑学的任何高等文凭或学位课程(而该等高级文凭或 学位课程未载列于第8 条中)。

 

第十条:互认专业资格清单

10.1    以下国家级学会的正式专业会员

10.1.1  澳大利亚园境师学会

 

10.1.2 新西兰园境师学会

 

[1]      各自国家或地区的专业园境学会/协会”指的是代表该国家或地区在园境师国际联盟(IFLA)的协会会员。

2020 年6 月25 日最新修订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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